吴某和黄某是一对夫妻,他们在一起经营皮革生意,并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高档商品房。尽管该房屋还未交付使用,但他们已经一次性付款。然而,由于两人婚姻关系破裂,他们协议离婚,并且都想要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吴某主张自己出资更多,应该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律临网李永慧律师
在法院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时,法院判决暂时不处理原告主张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归属问题。因为房屋还未取得房产证,法院不会立即进行分割处理。双方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并在办理离婚手续后进行相应的过户手续。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只能等待房产证颁发后,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房屋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离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因此,对于吴某和黄某来说,他们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来判决房屋归属问题。同时,购房时应当明确归属,并尽量保留购房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避免后续争议。这个案例也提醒了我们,在夫妻共同购房时应注意明确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产权归属,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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