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权视角:从永安行事件浅谈专利侵权判定

文章来源:互联网 编辑:商城众网 发表时间:2017年06月20日 0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郑泽萍  

案件回放:  

4月18日,“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号201010602045.8)专利持有人顾泰来,以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永安行诉至公堂,并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号(2017)苏01民初937号)。  

“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的部分内容如下:  

“1.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其中:  

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  

……  

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  

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  

……  

5.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方法,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以下步骤:  

(a)、用户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用车请求;  

(b)、运营业务管理平台根据各运营自行车的定位及状态信息,为用户选定与其用车请求相匹配的自行车,回复相关信息给用户,该信息包括自行车的位置和身份认证信息;  

(c)、用户找到相应的自行车,完成身份认证操作并开锁取车; 

(d)、用户使用完毕,运营自行车恢复待用状态; 

(e)、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使用车辆搬运系统分布车辆密度;  

所述的运营自行车能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的导航信息,并发送至车载终端的处理器,该处理器通过显示模块输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嘉权视角: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重要判定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反过来说,被控侵权产品如果没有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任一技术特征时,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内容可知,目前的共享单车系统覆盖了其大部分特征,例如用户终端、运营业务管理平台、车辆搬运系统实现的功能均与权利要求1的记载类似,可能存在侵权问题。另外,注意到权利要求1限定了“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的技术特征,则该专利明确地限定了,装在自行车的“车载终端”还有“计价收费”的重要功能,以该技术特征为例,如果永安行被控侵权产品的“车载终端”除了具备“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的功能外,还具备“计价收费”的功能,则表示被控侵权产品覆盖了该技术特征,基于相同的判断标准,假设被控侵权产品还覆盖了该专利的其它所有技术特征,则表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反之,如果永安行被控侵权产品的“车载终端”除了具备“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的功能外,并不具备“计价收费”的功能,则并没有覆盖该技术特征。且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是通过用户终端或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实现“计价收费”的功能,这种方式与该专利通过“车载终端”实现“计价收费”功能的方式,采用的手段并不同,不属于等同特征。这种情况下,即使被控侵权产品覆盖了该专利的其它所有技术特征,基于“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也没有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同样的,目前的共享单车系统虽然均具备与权利要求5记载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方法”相似的租赁运营流程,但是由于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是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如果共享单车系统没有覆盖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例如没有覆盖前述的“车载终端”具有“计价收费”功能的技术特征,则基于  “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也没有落入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因此,企业研发产品的过程中,建议进行行业相关专利的检索、分析,针对与研发产品相似度较高的专利文件,或者分析查找出专利中存在的漏洞后,进行规避设计,绕开专利的保护范围,减少产品推出市场后带来的专利纠纷事件。  

另外,当产品推出市场后,遭遇专利侵权诉讼时,无需惊慌,应及时委托专业人士进行详细的专利侵权分析,客观地分析产品是否侵权,从而可以做出最合适的应对措施。  

最后,针对研发产品特征全部落入专利文件保护范围的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该专利文件的稳定性,必要时可考虑对研发产品具有重大威胁的专利文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作者介绍:  

郑泽萍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专利代理人  

郑泽萍女士专注并擅长于光学设备及光电器件、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电子通讯等领域的专利申请,并负责专利的OA答复等工作,同时也可为客户提供检索和咨询服务。在工作中通过充分与客户交流和对工作经验的不断总结,追求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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